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於98年6月22日確定在案。
因該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94年2月2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數罪合併定執行刑逾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且自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應參酌同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及90年1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認屬得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惟上開確定判決,並未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業經同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前述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按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9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刑│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同左│││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1月22日│98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59│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69號│98年度審訴字第96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69號│98年度審訴字第969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