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叁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74公克(檢察官原誤植為含袋重0.2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37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98101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