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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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89公克)之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94年4月29日北市鑑毒字第036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佐(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87號偵查卷宗第39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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