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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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邱虹臻 法定代理人 邱立德 原告兼 陳秀蓮 法定代理人被告 林裕傑
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陳秀蓮及邱虹臻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邱立德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