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8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家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08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30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金易字第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家榮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應依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家榮雖僅國中畢業,但身心正常,且受雇工業公司從事搬貨員多年,具備一般成年人智識與社會經驗,生活在現今充斥以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下稱金融帳戶)實施詐騙犯罪之環境,對於政府極力且不斷宣導民眾切勿任意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予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並非全然不能或沒有感受,亦認知網路上不曾謀面之人無可信賴,而明白其並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予網路上不曾謀面之人使用。詎黃家榮於民國113年4月7日某時,上網社群網站Facebook,與1名自稱為女性之真實身分不詳之人短暫接觸後,對於該不曾謀面之人以「需要帳戶轉帳」為由要其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時,已預見該人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即俗稱之人頭帳戶做為不法使用;且認識其與該人並無親友間之信賴關係,將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交付該人,係無正當理由將金融帳戶之控制權交予他人,而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竟仍基於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隨即於同年月8日9時54分前某時,到彰化縣○○市○○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真愛門市,將自己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提款卡,寄到新北市板橋區某統一超商門市,交給某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再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將各提款卡之密碼傳給某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而提供上開5個金融帳戶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而該取得黃家榮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之人,或與之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人,隨即利用網際網路對附表一所示之 鍾碩彥 、 林培秋 、 謝長悌 、 范陽輝 、 張德輝 、 陳震男 、 王品蓉 、 林詰耀 、 高登祥 、 王曉薇 、余 琼妹 、 程秉逢 、 廖宏峻 、 吳秀怡 、 江家誠 、 陳政修 、 洪健彬 、 陳淑娟 、 林梅妍 、 葉權緯 、 簡詩芸 、 陳旻成 、 蔡閩 之、 楊霸權 、 黃英勝 、 談鴻保 、 蔡琬晴 、 許美燕 、 廖沛晴 、 梁淳熙 及 林永星 、 邱安麗 等人實施理財投資等詐術,使鍾碩彥等人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轉帳或匯款。 嗣鍾碩彥 等人,發覺受騙上當,報案求助,因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鍾碩彥、林培秋、謝長悌、范陽輝、張德輝、陳震男、王品蓉、林詰耀、高登祥、王曉薇、 余琼妹 、程秉逢、廖宏峻、吳秀怡、江家誠、陳政修、洪健彬、陳淑娟、林梅妍、葉權緯、簡詩芸、陳旻成、 蔡閩之 、楊霸權、黃英勝、談鴻保、蔡琬晴、許美燕、廖沛晴、梁淳熙及林永星、邱安麗於警詢之證述。
㈡臺灣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帳戶、兆豐銀行帳戶、台中商銀帳戶之個資檢視、歷史交易明細與開戶基本資料。
㈢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
㈣被告黃家榮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三、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之該法第6條、第11條則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經查:
㈠有關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處罰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修正後係將條文移列至第22條第1項、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關「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未修正,故本次修正並未涉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變動,非屬法律之變更。
㈡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而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已就其交付、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密碼予他人,約定之後會發放5000元之補助金等事實為自白,檢察官就本案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並未有否認犯行之答辯,且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可認被告就本案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不論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均可減輕其刑,則此部分並無有利不利。
㈢綜上,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應一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本案犯行,嗣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亦未為否認之答辯,可認已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行,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並造成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程度、犯後態度,及其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以其自述國中畢業,沒有專門技術或證照,目前未婚、無子女,與哥哥同住,所住房屋是哥哥的,目前的工作收入夠自己生活,沒有需要扶養其他人,除要賠償本案的被害人外沒有其他貸款或負債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參酌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復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詳如附表二所示),其雖未能就全部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然被告已表達願意調解、盡力彌補自己所犯錯誤之意願,堪認確有悔意,諒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載期間,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確實履行與各被害人之調解內容,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向各該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六、被告陳稱其係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誆騙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興移送併辦,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編號
匯款人
詐術類型
匯款時間
轉帳或匯款金額
轉入或匯入之帳戶
證 據
1
鍾碩彥
偽賣手機
113年4月11日11時23分
2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2
林培秋
偽邀投資
113年4月11日12時30分
1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照片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
3
謝長悌
上網投資
113年4月10日11時53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康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3年4月10日11時55分
5萬元
4
范陽輝
網路博奕
113年4月10日15時20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10時)
2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銀行帳戶)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
張德輝
上網投資
113年4月10日12時36分
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6
陳震男
網友借款
113年4月11日9時40分
3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7
王品蓉
偽賣票券
113年4月13日9時25分
1萬2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8
林詰耀
偽賣商品
113年4月15日14時33分
1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與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9
高登祥
偽賣玉鐲
113年4月11日15時19分
3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0
王曉薇
偽賣票券
113年4月14日17時20分
2萬4000元
土地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
余琼妹
上網投資
113年4月11日11時31分
10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2
程秉逢
網站搶單
113年4月13日11時8分
1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3
廖宏峻
交友約會
113年4月10日15時15分
2萬6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3年4月10日15時18分
3萬元
14
吳秀怡
偽賣電腦
113年4月14日14時24分
1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5
江家誠
上網投資
113年4月14日9時35分
3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6
陳政修
上網投資
113年4月10日16時25分
2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7
洪健彬
網路交友
訂單投資
113年4月14日10時31分
1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3年4月14日11時10分
1萬元
113年4月14日11時40分
1萬元
113年4月14日12時37分
2萬元
113年4月14日12時54分
1萬元
113年4月14日13時7分
1萬元
18
陳淑娟
網路期貨
113年4月10日15時24分
2萬5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網路銀行帳戶詳情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9
林梅妍
上網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4月10日12時33分
3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3年4月10日12時37分
1萬7300元
20
葉權緯
偽賣票券
113年4月15日11時5分
1萬2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1
簡詩芸
應聘掛職
113年4月12日11時20分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2
陳旻成
交友匯款
113年4月14日14時40分
1萬2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訊息截圖、交易明細及存摺照片。
23
蔡閩之
上網投資
股票買賣
113年4月8日9時54分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3年4月8日9時55分
5萬元
24
楊霸權
網路期貨
113年4月14日11時22分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5
黃英勝
臉書廣告
113年4月13日14時19分
3萬元
台中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6
談鴻保
交友資助
113年4月12日10時21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戶
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7
蔡琬晴
線上商品買賣投資
113年4月13日12時11分
6萬元
台中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3年4月13日12時12分
6萬元
28
許美燕
網站投資
113年4月9日13時10分
14萬元
台中銀行帳戶
臺中銀行取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29
廖沛晴
網站投資
113年4月12日9時46分
5萬元
台中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3年4月12日9時47分
5萬元
30
梁淳熙
線上商店
113年4月15日9時29分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訊息及交易明細圖。
31
林永星
期貨投資
113年4月12日9時28分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切結書、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2
邱安麗
投資詐騙
113年4月13日11時27分
4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存摺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調解筆錄之部分內容
備註
1
余琼妹
(即附表一編號11)
被告願給付余琼妹10萬元。給付方式:自114年3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員 司刑 移調字第49號(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2
張德輝
(即附表一編號5)
被告願給付張德輝1萬元。給付方式:自114年5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04號(見本院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3
葉權緯
(即附表一編號20)
被告願給付葉權緯1萬2,000元。給付方式:自114年7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6,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07號(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
4
邱安麗
(即附表一編號32)
被告願給付邱安麗2萬元。給付方式:自114年9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10號(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2頁)
5
蔡琬晴
(即附表一編號27)
被告願給付蔡琬晴12萬元。給付方式:自115年1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09號(見本院卷第249頁至第250頁)
6
林梅妍
(即附表一編號19)
被告願給付林梅妍4萬7,300元。給付方式:自115年1月起按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06號(見本院卷第243頁至第244頁)
7
黃英勝
(即附表一編號25)
黃英勝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但並不免除本案其他刑事共犯應負擔之賠責任。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08號(見本院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8
陳震男
(即附表一編號6)
陳震男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但並不免除本案其他刑事共犯應負擔之賠責任。
本院114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05號(見本院卷第253頁至第254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