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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