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王崇恩 原告 王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台恩 間交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請求之金額,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應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除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得在起訴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外,應具體表明(特定)請求給付之金額,否則,自難認已經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即屬不合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然其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若干元,並未表明請求給付之金額,依前項說明,其起訴自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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