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王崇恩 原告 王秀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告 王台恩 送達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對被告公示送達。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卿和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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