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興仁 指定辯護人 劉子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興仁有向社會局借錢代墊母親的費用,希望能交保以還錢予社會局,爰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4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故於111年6月20日轉為受刑人身分而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其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芷萱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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