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世安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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