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雪麗┌─────────────────────────────────────────────┐│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85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2│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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