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奇與告訴人 郝建民 均為新北市○○區○○街○○○號「地球村社區」住戶。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前開社區地下一樓中庭,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郝建民告訴被告陳俊奇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