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新竹市
號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