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金瑞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來居建設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新竹市│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柒拾捌│CB0000000││││ 曾麗華 │第一信用合作社││元││││││竹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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