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559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勝輝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一有關被告陳勝輝之前案情形應補充記載為「陳勝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畢,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而於102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在案」,另補充「被告陳勝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勝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值中壯,其受有上開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已如前述,又屢犯竊盜罪行,且經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存卷可參,足見其素行非善,品性不端,猶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己利,恣意竊取他人機車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尚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及時坦認犯行,且所竊得之機車已尋回,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價值、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黃色上衣1件及口罩1只,僅具證據性質,均與被告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4559號被告陳勝輝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輝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1月4日凌晨0時許至同日上午7時20分許間之不詳時間,行經新北市○○區○○路○○巷○○號前,見 李思憶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有機可乘,以不詳方式發動上開機車後騎乘離去而竊取該機車得逞。嗣李思憶之母 李明 珠於103年1月4日上午7時20分許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勝輝│矢口否認有竊取上開機車之事實。│││之供述││├──┼─────┼─────────────────┤│2│被害人李明│上開機車遭竊之事實。│││珠之指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3│新北市政府│被告陳勝輝竊取上開機車時,帶黑色口│││警察局蘆洲│罩之事實。│││分局刑案照││││片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4張││├──┼─────┼─────────────────┤│4│新北市政府│上開機車置物箱內發現之黑色口罩經送│││警察局蘆洲│驗後,檢出一男性之DNA-STR型別,與│││分局刑案現│被告陳勝輝之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16張、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勘察照││││片13張││└──┴─────┴─────────────────┘
二、核被告陳勝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檢察官黃則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