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瓊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上午7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里○○街○○巷○○號前之東大隱社區中庭,不特定人可共聞共見之處,基於公然侮辱甲○○之犯意,以「不要臉」、「神精病」等言語侮辱甲○○,並指控甲○○擁有槍枝、到處告人等足以貶損甲○○在社會上之評價之言語,公然侮辱辱罵甲○○,有損甲○○之名譽。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執,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其辯稱:伊沒有對告訴人甲○○為前揭侮辱之言語,現場錄音光碟沒有前揭侮辱告訴人言語之內容,且錄音光碟的女聲也不是我的聲音等語。經查:被告前揭犯行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事發當時所錄製之錄音光碟,於前揭錄音光碟第2分20秒許女聲:「賴皮不要臉的人才這樣。」、第3分15秒許女聲:「那你早就精神有問題了嘛!」、第4分48秒許女聲:「你跟人家告呢?我還沒像你說,去買槍囉。」、第5分45秒許女聲:「我沒有像你神經病,每天敲耶!」等情,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背面至第23頁背面)。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開庭時具結證稱,該段錄音係101年10月10日上午7時10分許,在我居住社區的中庭錄的,因為那天被告按我的門鈴,我就準備了錄音筆,該錄音內的女生聲音是被告的聲音,男生的聲音是我的聲音無誤,該錄音光碟確實係未經過變造等語(本院卷第24頁背面)。且衡情告訴人與被告並無重大仇怨,本件告訴人指訴被告僅為公然侮辱之罪嫌,實無甘冒受偽證罪追訴之危險,而構詞誣陷被告或變造證物即現場錄音光碟之可能。是被告前揭辯詞,諒屬事後圖卸之詞,洵無可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足為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須有「公然」及「侮辱人」;其中「侮辱人」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始足當之,故本罪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作為目的。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人」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被告以「不要臉」、「神精病」、「瘋子」等語指摘告訴人甲○○,卻皆未見被告舉出具體事實,故僅為抽象謾罵,此種以「不要臉」、「神精病」、「瘋子」影射告訴人等侮辱性文字均足以使告訴人主觀上產生有不堪、難受等不佳等反應,是被告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甲○○在社會上之評價應無疑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為鄰居關係,本應和諧共處,並以理性解決溝通問題,僅因細故即在上址中庭之公共場所,當場對告訴人加以辱罵,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又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先承認其有於前揭時地向告訴人為前揭侮辱性言語(偵查卷第27頁),審判中又具狀否認犯行,並請求開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復於本院開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過程中否認本院依勘驗結果所作之譯文,且迄今不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等情,難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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