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林照 、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欲公示送達之文件之全部內容文件(包含存證信函及欲送達之榮鉅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之相關表簿冊)影本共3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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