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普通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3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86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營偵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即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所列罪名,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是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