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1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是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