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16號原告 張志翔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被告 劉宛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詐欺(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安哥 」之成年男子、綽號「星辰」之成年女子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擔任該詐欺集團之收簿手,負責仲介他人出售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被告於民國000年00月間介紹訴外人 黃珊珊 以1個帳戶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個帳戶加計5萬元之代價,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出售予該詐欺集團,黃珊珊於111年11月30日前某日,先依指示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設定為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於111年11月30日,由被告駕車搭載其前往臺北市之國聯大飯店某房間內,將系爭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安哥」,被告收取「安哥」交付之5萬元,先行收取2萬元介紹費,並轉交價金3萬元予黃珊珊,黃珊珊則隨同返回被告住處同住。其間,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48分匯款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原告匯入之金額隨即遭轉帳至前揭設定之約定轉帳帳戶,另因黃珊珊遲未收到剩餘價金,被告乃提議以掛失存摺方式查詢系爭帳戶是否已有詐欺贓款匯入,黃珊珊於同年12月5日辦理存摺、提款卡掛失後,於翌(6)日使用補發之提款卡提領現金10萬元交付予被告,及轉帳3萬元至其他帳戶後,離開被告住處下落不明,自行提領及轉帳系爭帳戶內之款項共491,000元,以前揭提領及轉帳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行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368號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之損害等語。
㈡、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00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辩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者,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雖非全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在主觀上固不以有犯意聯絡為必要,惟在客觀上仍須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58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原告於111年12月12日在臺北市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警詢中陳述及所提永豐銀行匯款申請單確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被告負責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安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達隱匿詐欺贓款流向之目的,致使被害人無從追查所失金額下落,被告即為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遂行侵權行為之共同正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就原告所受100萬元之損害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匯入黃珊珊系爭帳戶內之100萬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