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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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黃之誠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