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B女人C男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懷寓 、 羅祥安 、羅懷寓之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