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88號聲請人 賴渙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佳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未載到期日者,依票據法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見票即付之本票,依票據法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應注意利息之起算點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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