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乙致被告TAJIMASHUHEI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乙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TAJIMASHUHEI(中文譯名: 田島周陛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將被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5樓後,由具保人羅乙致繳納現金後而具保在案。茲因本院依被告及具保人之住居所分別合法傳喚、拘提到案均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