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