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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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526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5月2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前,以自備機車鑰匙竊取被害人乙○○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欲騎乘至桃園縣○○鄉○○街,嗣為警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1191之3號,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惟查,被告業於97年12月8日因「癲癇發作抽搐痙攣呼吸」而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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