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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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明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易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