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厚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聲請人雖提出LINE對話紀錄,惟依上開對話紀錄,該發言人僅為公司之聯絡人,而非代表公司,且契約亦無利率約定之依據,故其利息之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