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協商,經當事人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