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
丙○○丁○○戊○○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不成立(本院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調字第32號),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4,60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5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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