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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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99號
原告 莊文雄
兼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忠財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文雄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給付原告黃幸1,000,000元、給付原告鄭俊義1,350,000元、給付原告鄭志豪1,042,950元、給付原告鄭曉棋85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下:原告莊文雄10,900元、原告黃幸10,900元、原告鄭俊義14,365元、原告鄭志豪11,395元及原告鄭曉棋9,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