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詮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詮泰於民國106年7月12日20時30分許,與告訴人 李家琪陳怡婷 相約在臺中市梧棲區中港體育館前,商討攤還借款問題,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半罩式安全帽,朝告訴人李家琪、陳怡婷頭部毆打3、
4下,致告訴人李家琪受有左耳挫傷6*3公分之傷害;告訴人陳怡婷受有頭部瘀腫2*2公分、前胸挫傷3*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李家琪、陳怡婷告訴被告余詮泰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家琪、陳怡婷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存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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