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Take6!誰是牛頭王桌上型遊戲商品」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偉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雖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
106年度調偵字第2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仿冒之之「誰是牛頭王」桌上型遊戲商品1副,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桌上型遊戲商品1副(106年度紅保字第1755號),經鑑定為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之商品乙節,業據被害人之代理人 蔡秉錡 指訴明確,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上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商標之桌上型遊戲1副,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