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付、賭資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五六九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崑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七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麻將牌一付、賭資新臺幣(下同)四百五十元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永崑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七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九十九年一月四日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一百年一月三日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麻將牌一付(含骰子與麻將牌)、賭資四百五十元,均係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菀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