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16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