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37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連雪玲 債務人 黃世偉
一、債務人連雪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叁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率百分之零點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倘對債務人連雪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