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辜清贊
辜木山 辜嘉福 辜張見雪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辜焜堅 被告 林海龍
林守藏 林海賢 林鳳珠 蔡林玉冠林 梁玉秀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守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800元【計算式:
(編號A面積80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83平方公尺)×36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編號C面積56平方公尺+編號F面積143平方公尺+編號G面積41平方公尺+編號H面積73平方公尺+編號K面積30平方公尺)×369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平方公尺=1,379,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66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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