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建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52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建翰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下午
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黃昏市場前空地,因細故與告訴人 高振偉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頭部撞擊告訴人之胸口,再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及身體,致告訴人受有右肩膀挫傷及頭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第16至17頁、第21至22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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