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宇倢 律師被告 魏銘勳
劉瑛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3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魏銘勳、 劉瑛如 、陳正明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業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魏銘勳、劉瑛如、陳正明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上開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 黃昭展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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