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9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98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兼送達代收人)

吳政鴻

被告 陳智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