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783號原告 楊艷芬 被告 黎亮妍 即 黎氏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其住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之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