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周佳瑩 附民被告 林嵩能 附民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恒順
林靜悅 附民被告 吳鈞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