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上訴人 林國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