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736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代理人 林政勳 住○○市○區○○路000號債務人 沈琮勳沈建成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以查無債務人財產為由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債務人 沈榮源 已於民國95年11月5日死亡,依法無法核發債權憑證,併予敘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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