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3252號債權人 黃鼎翔 債務人MONTEALTOCHRISTINEMAYUGA( 克莉汀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主張為債務人現有工作而對於第三人有薪資債權存在,債權人雖試圖透過其親友探聽其於何公司就職,惟其等三緘其口不願透露,債權人實難以知其對何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是以請求,函詢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其投保單位名稱等語。本件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上開第三人公司係設於新竹市○○○區○○○路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辦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