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30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號0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及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相對人住於臺南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臺南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745元;另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為75歲,依據內政部公布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2.01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聲請人為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共為2,753,040元(計算式:20,745元×12月×10年=2,489,4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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