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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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玉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玉品於民國97年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又債務人蔡玉品於100年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6元及費用1986元。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玉品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06元│0000000000│04月02日││││││435│起│││├──┼───┼─────┼──────┼──────┼───────┤│002│新臺幣│蔡玉品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8009│0000000000│04月02日│││││元│70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