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平熙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徐正家徐正財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辦理繼承登記相關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經查相對人等仍居住原住所並未遷出。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臺南市○市區○○路00號」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相對人2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經該分局函覆,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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