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告 吳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國際施食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
9號裁定參照),又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