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遠
李文裕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記載「現金新臺幣貳佰元」,應更正為「現金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核本件扣案之財物應為「現金新臺幣壹佰元」,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載為「現金新臺幣貳佰元」,顯係誤寫,惟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